(十一)加大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合并、分立、上市、增减注册资本、改革改制、产权转让、战略规划、财务预决算、发行债券、重大投资、担保、大额资金运作等重大事项的监管,严控企业经营风险。建立健全国资监管机构审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及实施、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的投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依法维护出资人、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严格按规定由省国资委审批。加强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建立健全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批制度。加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检查,促进企业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和资金监管,完善财务风险监管体系。强化对国有企业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和境外资产的监管。整合各类监督资源,探索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积极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十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对经审计认定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实行责任追究。对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制度、程序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人员责任。企业领导人员离任或调离后,被发现在原任职期间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三)全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省、市、县三级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实施范围,逐步覆盖到全部国有企业。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不断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结构,重点用于国有企业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高端服务业以及重大技术项目研发、人才引进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制度,加强对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义务。
四、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十四)不断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不断完善以公司制股份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步伐,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充分利用产权市场和证券市场,通过规范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股权转让等方式,推进股权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按市场规则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加快企业整体上市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步伐。合理确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比例,规范国有股东行为,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扎实推进公司治理结构建设,进一步明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权责边界,加快形成权责清晰、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治理结构。加大国有独资公司规范董事会建设力度,积极推行外部董事制度。建立健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监事会制度、财务总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