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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推进省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市中心乡镇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6.推进林权、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深入探索实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房屋等抵押贷款。

  市中心乡镇比照执行以上金融支持政策。

  (四)用地支持方面

  1.省试点镇的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项目落实、节约集约的情况下,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安排上予以优先保障,按批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规模限制上适当放宽。因建设项目确需局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控制指标在县域范围内平衡的,由三明市人民政府审批。

  2.鼓励省试点镇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并将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部分收益,返回试点镇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村、乡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省里下达每个省试点镇1000亩土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对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的验收结果,核定相应的土地增减挂钩指标。

  3.加强省试点镇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除宅基地之外,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县(市)的有形土地市场应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业务,通过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4.对于省试点镇列入市级重点的大型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用地指标不足可由市、县国土部门以具体项目用地报批向上级争取支持。对于建设用地规划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选址未定可能占用基本农田的社会公益、村镇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清单,在占用基本农田规模不超过基本农田保护区增划的耕地数量时,可由原增划的耕地冲抵占用的基本农田,按一般耕地报批,按基本农田补偿。

  除1000亩土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政策外,市中心乡镇比照执行以上用地支持政策。

  (五)支持房地产开发方面

  1.保障省试点镇房地产用地供应。推进城市房地产开发政策向乡镇延伸,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在符合规划、节约集约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予以优先保证,需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次征收规模适当放宽。省试点镇先行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增耕地后形成的挂钩指标可优先保障省试点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或有偿调剂给其他地区使用。

  2.支持省试点镇商品住房消费。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市场需求情况,对个人购买省试点镇普通自住房的,所缴交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免收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手续费。加大对个人购买省试点镇商品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个人首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按政策规定,购房首付比例可降低至20%,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3.营造省试点镇房地产业发展投资环境。鼓励银行业机构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省试点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免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规费,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省试点镇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可降为20%。

  市中心乡镇视条件比照执行以上房地产开发政策。

  (六)促进人口集聚方面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在省试点镇就业或有合法固定住所(含自有住房和租借住房)的,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办理落户,并在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权利。

  2.选择在省试点镇就业的农民,按照本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有偿退还或转让。

  3.整合“阳光工程”、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创业等培训资金,支持省试点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集镇转移就业。大力改善省试点镇教育、卫生、文化和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推动农村人口向镇区集聚。

  4.鼓励农村宅基地依法流转,对农民自愿退出原宅基地,并在省试点镇购买商品房的,可由所在乡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对按规划向省试点镇建成区集中迁建的公寓式农民新村,在确保退宅还耕的前提下,可置换到试点镇用地规划区选址建设,农村建房指标允许在乡镇内自行调剂;采取异地置换方式,鼓励边远山区农民跨区域转移到省试点镇安居乐业。

  市中心乡镇比照执行以上促进人口集聚政策。

  (七)优质服务方面

  1.提供绿色审批通道,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建设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2.进一步配强配好省试点镇领导班子,根据条件适当高配领导干部。根据省试点镇功能定位、职责任务、管理特点和发展需要,科学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行政编制调整由所在县(市)按照规定程序在现有总额内调整安排。积极培养和引进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选聘生和“三支一扶”毕业生安排向省试点镇倾斜,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给予适当放宽比例。

  3.理顺相关行政管理体制,垂直管理的驻省试点镇派出机构要接受试点镇党委、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须征求镇党委、政府书面意见。

  4.探索推进省试点镇综合执法管理,可把直接关系乡镇发展的有关行政执法事项,如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城建监察等,依法委托给省试点镇政府,并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

  市中心乡镇比照执行以上优质服务政策。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三明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三明市推进省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市中心乡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张发录任组长,林俊德副市长、洪明德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农办、编办、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公安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等市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加快推进省试点镇、市中心乡镇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省试点镇、市中心乡镇发展改革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

  为了重点推进两个省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的发展,在三明市推进省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市中心乡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尤溪县洋中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小组和永安市小陶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小组,分别由尤溪县长曹榕庆、永安市长蔡光信任组长,市委农办、市发改委、建设局、城乡规划局领导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推进两个省试点镇工作。

  各县(市、区)要成立推进市中心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负责推进所在县(市、区)市中心乡镇的发展建设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制定和落实有利于小城镇改革建设的政策措施,市委农办要在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加快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以“造福工程”搬迁为载体,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统筹协调,抓好重大项目的实施和指导;经贸部门要加强对省试点镇、市中心乡镇工业、商贸流通规划和项目的指导,加大对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消费市场健康发展;规划部门要组织省试点镇的规划编制,并指导市中心乡镇规划编制工作,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建设部门要加强省试点镇、市中心乡镇建设管理的服务指导,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省试点镇、市中心乡镇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检查、指导,推进土地管理体制改革;财政部门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对省试点镇、市中心乡镇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信贷支持的具体办法,拓宽小城镇发展的投融资渠道;公安部门要加大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其它相关部门都要加大指导、支持、服务力度,共同促进省试点镇、市中心乡镇加快发展。

  为加大市直部门支持小城镇发展的工作力度,实行部门挂钩联系省试点镇、市中心乡镇工作制度。市直部门要将挂钩支持小城镇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加强领导力量,与部门其它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要经常深入挂钩乡镇,了解情况,建言献策,解决问题。要协助挂钩乡镇积极向上汇报情况,反映困难,争取项目支持和专项补助。市直部门支持挂钩乡镇的工作情况,列入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强化督查考核。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委农办、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对省试点镇、市中心乡镇建设建立动态评价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加强指导服务,跟踪项目进度,根据省试点镇、市中心乡镇综合发展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奖励,确保省、市、县相关政策落到实处。考评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制定工作计划。各县(市、区)政府是推进辖区内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研究制定加快推进省试点镇、市中心乡镇发展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细化工作要求,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检查力度,为省试点镇、市中心乡镇的改革建设创造条件。省试点镇、市中心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工作计划,分解细化目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考核。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用足用好政策,真抓实干,有效运作,大胆探索,全力推动省试点镇、市中心乡镇改革建设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

  附件:
  三明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省试点镇和市中心乡镇发展目标汇总表(表一)
序号乡镇2009年实际2012年目标
人口(万人)城镇化率(%)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亿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亿元)财政总收入(万元)人口(万人)城镇化率(%)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亿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亿元)财政总收入(万元)
总人口城镇  人口总人口年均  增长%城镇  人口年均  增长%总量年均  增长%总量年均  增长%总量年均  增长%
1小陶镇2.86 0.78 27.1 2.88.015614.17 12.3 2.50 35.7 60.0 3.46.015.926.02697 20.0
2洋中镇2.54 0.68 26.8 4.44.15904.12 13.2 2.50 35.7 60.0 5.36.08.326.01020 20.0
3夏茂镇3.37 0.82 24.4 3.81.57213.95 0.9 2.20 13.0 56.0 4.56.02.721.01277 18.0
4坂面乡3.08 4.26.210143.70 0.9 2.20 13.0 59.0 5.16.010.921.01666 18.0
5石壁镇2.85 0.70 24.7 1.80.411093.54 0.9 2.16 13.0 61.0 2.16.00.721.01822 18.0
6朱口镇2.61 0.89 34.0 1.74.37133.01 0.9 1.46 13.0 50.0 2.06.07.621.01263 18.0
7曹坊乡1.94 1.70.43162.69 0.9 0.75 13.0 30.0 2.16.00.721.01171 18.0
8建设镇1.95 1.26 64.4 1.63.823032.40 0.9 1.34 13.0 56.0 1.96.06.821.03784 18.0
9嵩溪镇1.81 1.04 57.5 1.32.410002.35 0.9 1.92 13.0 82.0 1.56.04.221.01643 18.0
10里心镇1.87 0.42 22.3 3.02.04182.35 0.9 1.23 13.0 52.0 3.56.03.521.0687 18.0
11青州镇2.11 0.93 44.1 1.96.58692.18 0.9 1.31 13.0 60.0 2.36.011.521.01428 18.0
12桃源镇0.86 0.18 21.4 2.62.48972.13 0.9 0.91 13.0 43.0 3.16.04.221.01474 18.0
13岩前镇1.63 0.30 18.1 3.77.96232.05 0.9 0.68 13.0 33.2 4.56.014.021.01024 18.0
14莘口镇1.59 0.56 35.3 3.212.410891.63 0.9 0.46 13.0 30.0 3.96.021.921.01789 18.0
15贡川镇0.98 0.49 50.5 2.510.313311.08 0.9 0.72 13.0 67.0 3.06.018.221.02187 18.0
16万安镇0.76 0.37 48.9 0.43.617871.06 0.9 0.78 13.0 75.0 0.56.06.421.02936 18.0
17陈大镇1.03 0.51 49.9 1.411.95991.03 0.9 0.59 13.0 57.0 1.76.021.021.0984 18.0
18洋溪乡0.63 1.16.65610.89 0.9 0.55 13.0 62.0 1.36.011.721.0922 18.0
19沙溪乡0.58 1.01.43240.63 0.9 0.22 13.0 35.0 1.26.02.521.0533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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