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拟列入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确定后,承办单位应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听取意见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本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等。
举行听证的,应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凡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专家评审组应当由5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提出严谨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县(市、区)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县(市、区)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