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四章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责令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责令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责令限期备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责令限期备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但造成了较坏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责令限期备案后,逾期仍不备案但未造成较坏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责令限期备案后,逾期仍不备案且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未给被特许人造成危害后果的且能及时改正的;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订立合同情况,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给被特许人造成危害后果但能及时改正的;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订立合同情况,虽造成危害后果但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订立合同情况,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责令后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订立合同情况,责令后仍不改正,致使商务主管部门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五、《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未给被特许人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重大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未给被特许人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给被特许人造成危害后果但能及时改正的;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重大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给被特许人造成危害后果但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责令后仍不改正的;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重大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责令后拒不改正,给被特许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恶劣的;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重大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责令后仍不改正,给被特许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市场没有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能及时改正的;
2、市场未建立协议准入制度,能及时改正的;
3、市场未建立经销商管理制度,或伪造经销商档案,能及时改正的;
4、市场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能及时改正的;
5、市场未建立购销台账制度,能及时改正的;
6、市场未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能及时改正的;
7、冒用、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相应的认证标志,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记录违法行为。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市场没有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及时改正的;
2、市场未建立协议准入制度,不及时改正的;
3、市场未建立经销商管理制度,或伪造经销商档案,不及时改正的;
4、市场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不及时改正的;
5、市场未建立购销台账制度,不及时改正的;
6、市场未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不及时改正的;
7、冒用、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相应的认证标志,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市场拒不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能监控食品安全状况的;
2、市场拒不建立协议准入制度的;
3、市场拒不建立经销商管理制度,或伪造经销商档案的;
4、市场拒不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的;
5、市场拒不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的;
6、市场拒不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
7、冒用、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相应的认证标志,责令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