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备案单位名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罚备字〔 〕第 号
市政府法制办:
我局(委、办)于 年 月 日对行政相对人
(违法行为) 作出(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 (行政相对人) 处以 (行政处罚内容) 的行政处罚。根据《三明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制度》,现将该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政府备案。
附:(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备案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三明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监督管理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报送备案。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