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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制度、三明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明政文〔201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制度》和《三明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三明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合法、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五)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受委托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为备案审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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