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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规范肥料商品名称。肥料商品名称应以登记证为准,每个登记证只能使用一个商品名称,企业不得随意增减或改动,变更商品名称时应与续展登记和正式登记同步申请;肥料商品名称不得使用肥料登记商品名称禁用词库中的字词、数字、序列号和外文(进口商品需标注生产国文字作为商品名称的,以括弧形式表述在中文商品名称之后)。

  (四)严禁在肥料包装容器上使用虚假字词和语句。主要包括夸大作用效果的词汇,如高效、特效、速效、高产、快速、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等;夸大产品功能的词汇,如活性、活力、强力、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绿色等;套用食品类词汇,如乳、晶、奶、精等。

  (五)切实加强登记产品的质量监管。把肥料登记管理作为全省农资打假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每年由我厅执法总队或委托市县农业执法机构,会同同级土肥工作机构对辖区的肥料登记产品至少进行一次标签标识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把标识标签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结果作为办理肥料续展登记和正式登记证的重要依据。凡两次抽查标识不规范或质量不合格的,进行全省通报并限期改进;对三次抽检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不良记录的,肥料登记证到期后不予续展。

  六、建立健全肥料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制度

  继续实行肥料登记审批公示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我厅将按月向农业部通过信函和网络形式上报我省肥料登记信息,及时在湖南土壤肥料信息网上公布我省肥料登记程序、资料要求及相关表格、肥料登记产品信息,做到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承诺和办事结果“四公开”。

  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各项工作,加大肥料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假冒和伪造登记证产品、肥料登记证超期和超范围使用、一证多用、标识标签不规范等行为,切实提高我省肥料质量,保护农民利益,促进我省肥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1、湖南省拟登记肥料产品质量抽检单

  2、湖南省肥料登记产品检验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1:
  湖南省拟登记肥料产品质量抽检单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产品名称:

产品执行标准:

生产原料: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   年  月  日

抽样基数:          采样袋数(点数):

抽样地点:          抽样数量:

样品送检形式:□封样后企业送样

□抽样人员自提样品

生产企业签字

(盖章)

 

本企业认可本次所抽样品合法有效。

 

 

                  年  月  日

抽样

单位

联系

方式

联 系 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地  址:

 

 

抽样人: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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