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肥料登记产品质检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或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全项指标检测,任何单位和产品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检测项目。特别是申请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产品登记的,产品检验报告必须包括重金属含量、蛔虫卵死亡率和大肠杆菌值等全项检验指标;出具申请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的检验报告,除产品标准规定的指标外,还应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 1110)标准检验重金属项目。
(四)区别对待肥料生产企业质检能力。从事复混肥料和掺混肥料生产的,必须有完整的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从事叶面肥、有机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的,其原材料和产品质量在农业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暂时委托我厅备案的检测机构承担,在提交登记审批资料时,同时提供委托检验协议原件,但委托检测单位不得同时承担同一肥料企业的肥料登记产品检测。
五、切实加强登记产品质量监管
(一)加强登记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的监管。按照有关规定,所有肥料产品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都应当使用中文,并完整地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产品名称和推荐作物、适用区域应与登记证批准的一致,不得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产品标签内容。
(二)严格复混肥料标识管理。依据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公布的肥料配方生产并使用“测土配方专用肥”标识的复混肥料类产品(配方肥),适用范围应标注适宜区域和适用作物。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登记证应当标注适用范围和(或)限用范围;其他类产品,根据产品特点确定是否标注适用范围或限用(禁用)范围。含氯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根据产品氯离子含量分别注明:含氯(低氯)、含氯(中氯)、含氯(高氯),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当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含硝态氮产品应当在容器上注明“含硝态氮”;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的产品应当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为“枸溶性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