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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企业生产条件监管。实行肥料企业产销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境内肥料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县级以上土肥工作机构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同一生产企业申请同类产品登记时,在第一次考核合格后五年内若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可不再组织生产企业考核。对同一生产企业申请不同类型产品登记的,必需按照产品种类重新组织考核。生产企业迁址后,登记肥料产品应申请变更登记,除了企业提交变更资料外,厅肥料登记办公室还应对企业生产条件重新进行考核、抽样、封样并予以确认。

  (三)健全肥料登记产品抽样制度。由现场考察人员按照“谁抽样,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应的肥料执行标准在现场考察时进行抽样、封样或由我厅肥料登记办公室委托市(州)土肥站抽样、封样,并填写《肥料登记产品抽样单》(详见附件1),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一式三份。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不能进行产品抽样。初次抽检不合格,再次提交样品时,除按要求抽样、封样、附抽样单外,还应提交经我厅肥料登记办公室确认的质量整改报告。样品抽检不合格次数超过两次的,应重新申请登记。对于登记检验结果与申请技术指标存在较大差异的产品,企业应重新核定登记技术指标,或者重新组织抽样、封样,进行检验。

  四、严格肥料产品质量检测

  (一)加强肥料登记产品检验机构登记管理。自2011年4月1日起,省级肥料登记产品检验工作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有资质的肥料检验机构承担。各肥料检验机构应于2011年3月底之前,向我厅肥料登记办公室提交《湖南省肥料登记产品检验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3)、加盖发证机关行政公章审核确认的《计量认证证书》及《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我厅将通过湖南土壤肥料信息网向社会公布申请承担检验的机构名称、检验项目、有效期(与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产品检验机构。

  (二)切实加强备案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已备案的检验机构扩大、缩小检验范围或有效期届满的,应当申请重新备案;要求退出肥料登记产品检验工作或计量认证证书被撤销的,应书面通知我厅及时撤销其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我厅将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检验机构进行能力验证考核。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一是采取分包方式委托其它机构进行肥料登记产品检验工作的;二是未按相关肥料产品标准开展检验工作的;三是检验中出现不合格项时,擅自允许检验申请人调整被检样品的;四是在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修改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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