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农业发〔2011〕40号)
各市州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32号部长令)和《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发〔2010〕2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我省肥料登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审批程序
(一)健全肥料登记专家评审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与集中评审相统一,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肥料配方与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公布的配方基本相符、原辅材料来源可靠、生产工艺成熟的产品,由厅肥料登记办公室按照肥料登记证核发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向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凡原辅材料来源复杂、肥料配方与我省农业生产需求不符、生产工艺有待改进、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产品,由厅肥料登记办公室收集汇总,统一提交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待评审通过后方可颁证或推荐。我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时间为每季度一次。
(二)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国家或农业行业标准核准登记。据农业部规定,我厅负责省内生产的有国家或农业行业标准的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肥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协助农业部做好其他登记产品的初审推荐工作。在登记审批过程中,必须坚持所有肥料登记产品一律采用国家或农业行业最新标准核准登记,其中复混肥料类适用标准为复混肥料GB 15063和掺混肥料GB 2163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适用标准为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有机肥料类适用标准为有机肥料NY 525,床土调酸剂类适用标准为水稻苗床调理剂NY 526。采用企业标准的,其标准必须高于同类产品国家标准或农业行业标准。
(三)严格登记资料审查。申请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式、农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其中复混肥料类产品按照“一品一证”原则,根据配合式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申请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登记的,除提交上述登记资料外,还应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在登记资料审查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肥料登记证号(预留)、产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若有)、产品登记技术指标、产品执行标准号、肥料单一养分含量、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标注位置、使用说明、警示标志和储存要求、适用范围(区域和作物)、限用(禁用)范围(若有)、推荐施用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