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用流动票箱上门就选。流动票箱的投票必须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
“如果县、乡两级同时选举时,可以在同一投票站分别进行投票选举。”
二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删去第二款。
二十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或者由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选区选举工作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二十九、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第三款修改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三十、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十二、删去第五十条。
三十三、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需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