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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


  十六、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经医疗部门证明或者经监护人书面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其不发病的情况下应当给予登记,参加选举。”

  十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正在被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第二款修改为:“上述人员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流动票箱投票,可以委托原户口所在地的选区中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参加选举的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

  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在选区或者选民小组张榜公布。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十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直接选举的,由选举委员会向选区推荐;间接选举的,向大会主席团提名。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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