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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1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驻桂人民解放军选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驻地在乡、民族乡、镇的中央、自治区、设区的市所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驻桂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选民,可以只参加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地在市区内的县人民政府所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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