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部分高校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后〔2011〕5号)
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高校节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有计划地推进和规范学校节能工作,逐步完善高校节能监管和节能考核体系,根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关于加强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1677号)要求,以及市政府节能重点工作统一安排,决定对本市部分高校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范围、原则和组织工作
(一)审计范围及时间
审计对象:2009年总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本市重点用能高校。
审计期:以2010年度为基本期,对比期可延伸至2008年。
审计工作时间:2011年3月中旬至4月底,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审计原则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地方标准规范和审计纪律;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审计工作符合因校制宜、有序开展、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
(三)组织工作
为建立本市能源审计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市政府已成立能源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教委等七部门为成员单位。我委相应成立高校能源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学校后勤保卫处、财务处、审计处和发展规划处等职能处室为组成部门。
能源审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能源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机构已通过社会公开招标确定。此次能源审计费用全部由市财政专项经费承担。
二、审计程序和内容
(一)审计程序
1.准备工作
被审计单位成立能源审计工作小组,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
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工作联系,进行信息沟通,填写调查表格;
双方在充分沟通基础上,确定具体审计方案,并将审计方案和学校成立工作小组情况报送市教委备案。
2.实施审计
学校能源审计工作小组召开审计动员会或部门协调会,明确能源审计工作要求;
审计机构查看基本台帐和基础资料;
现场监测和调查。
3.总结整理
审计机构整理相关审计信息,与学校沟通后,对不完善的内容进行复核和补充,形成初步审计结果。
4.编制审计报告
审计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5.报送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