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生录取
①考生必须为本校在籍且在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根据分配给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数,自主填报志愿。
②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生成绩不得低于市划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各区县招生部门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 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县重点高中和综合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但不列入“零志愿招生”计划。
4. 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招生
经市教委批准,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学校对口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
(1)计划
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招生计划约1000人,面向全市招生。
(2)招生录取
考生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考生“中高职贯通”志愿和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
5.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工作
2011年,部分区县的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下同)可继续按规定招收择校生(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2012年全市公办普通高中不再招收择校生。
上述相关区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计划管理,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5% 。区县和学校要贯彻落实《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的精神,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24号)的有关规定。
6.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1)计划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当年招生计划申请。区县教育局在对学校办学条件(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宿和后勤服务设施、师资配置等)和教育教学办学质量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核定学校当年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经区县教育局审核确定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须列入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上报市教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学校2010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随学校2011年招生计划一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