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通部门负责查处不依法喷涂、设置外观标识或校车标牌运送学生的非法营运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查处工作。
三、严格程序,强化源头管理
(一)深入排查摸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标准修改单》,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所有学校和幼儿园,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和私立幼儿园自备、租用的运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及驾驶人、行驶时间、行驶路线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登记造册,逐步建立运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动态监管机制。
(二)认真审核把关。由中小学、幼儿园督促校车所有人如实填写《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见附件),以学校和幼儿园为单位,集中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凡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教育部门签注审核意见后,统一汇总送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严格信息审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确认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并先期告知校车所有人按标准进行整改,签注审核意见后通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再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学校或幼儿园及时告知校车所有人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校车登记手续。
(四)严格查验车辆。车辆管理所要严格按照《标准修改单》以及《校车标识》等要求,对运送学生车辆进行认真查验,在不改变车辆座位间距、排列、结构的情况下,重新核定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及时办理登记。凡符合集中运送学生车辆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及时录入校车类型、乘员数、学校名称、教育行政部门名称等信息,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同时把《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存入车辆档案。
四、统一标识,规范管理制度
校车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登记、5座以上(含)的客车或乘用车、未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符合《标准修改单》的要求,并按规定喷涂、放置标识标牌。
专用校车的外观标识应按照《校车标识》(GB24315-2009)规定的接送学生专用校车统一标识执行。非专用校车标牌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印制。新购校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时按上述要求办理校车登记,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或核发校车标牌。在用校车改变用途,需如实填写《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经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撤销校车登记手续,同时消除校车外观标识或上缴校车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