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政办〔201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保障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在校青少年和儿童的人身安全,是当前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树立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切实重视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制定、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和省公安厅、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闽公综〔2007〕713号)等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和任务,调整管理措施,切实强化对校车的安全管理。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校车进行审验,审验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涂装、校车的外廓标识;核发校车标牌;设置校车停靠预告标志和校车停靠站点标志;变更校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内容;严查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

  (二)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校车的排查、摸底、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通报学生搭乘非法运送学生车辆的情况;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送的不符合规定的校车,及时督促相关学校进行整改;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督促车辆所有人对集中接送学生车辆按《校车标识》(国标GB24315-2009)的要求粘贴、喷涂统一外观标识,督促校车所有人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标准修改单》”)的要求对校车的座椅、玻璃窗、安全带等项目进行整改;加强师生和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化对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监督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