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对承租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以及出现转借、转租、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等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出租人可与其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对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促其退出;对拒不退出的,可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三、落实支持政策
(十一)省级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统筹予以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各地每年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2%-5%的资金,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地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市、县,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提取和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例,也可使用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剩余部分。
(十二)鼓励各地组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专用融资平台,在确保安全和合规的前提下,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主体,可以申请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积极用好国家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试点政策,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十三)在省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各地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确保土地供应。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十四)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