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租赁管理
(四)各地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在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下,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房源筹措和经营管理。运营机构应着重体现公益性功能。开发园区、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房,由投资单位组织经营管理,并接受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制度,加强住房保障、民政、公安、住房公积金等机构与社区的协作配合,做好保障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工作。
(六)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并定期调整,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如实申报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资产查询委托书,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运营机构受理、审核情况应报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对以虚假资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或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七)实行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制度,对提出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合理的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轮候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加强租赁合同管理,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到期仍需租赁的,应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开发园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如有剩余房源,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调剂配租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八)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具体由各地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制定,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不得随意调整租赁价格。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拖欠房租和其他费用的,可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直接划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