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含处室便函、通知)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根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0号令),我局对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自行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外的、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业务处室便函、通知等进行了清理(因内容相关联,对清理范围进行了适当延伸)。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含处室便函、通知)目录(第四批)》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含处室便函、通知)目录(第四批)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0件
(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防伪税控系统限额、限量工作流程>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86号)
(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216号)
(三)《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国税函〔2004〕490号)
(四)《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国税明电〔2004〕19号)
(五)《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渝国税明电〔2004〕13号)
(六)《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项调查的通知》(渝国税函〔2006〕231号)
(七)《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函〔1998〕148号)(附件已被总局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