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落实市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切实将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车辆和装备配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明确政府分管领导和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开展“三合一”场所、经营与住宿合用产场所、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切实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水、电、路等基础建设、维护等同步实施,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细化本地区年度消防站、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加以落实。全市各地一般建制镇100%完成消防规划或简易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备达标率100%;各地的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市政消火栓配备率达100%;
3.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府目标责任、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等管理体系总体目标和政务督查内容,突出位置,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实施、同考评、同奖惩。各级政府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并落实奖惩制度。
4.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同时,要定期通报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