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再收取温泉保护费。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10月31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06〕235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榕政综〔2006〕23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住 宅
| 商业(含写字楼)
| 工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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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80
| 60
| 40
| 110
| 80
| 50
| 50
| 3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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