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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三明市建立4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有规范名称。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 依托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室)、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办公场所等服务场所,建立有一定规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统一悬挂“××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牌匾。

  (二)有服务场所。通过整合社区现有服务设施,使社区有室内外老年活动场所。室内有老年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老年日间照料室和老年学校等服务场所,室外有老年活动场所、健身路径等,室内各功能室必须有牌子、有制度,电视、书报、文体器材较齐全,老年活动经常开展,老年学校要有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运转规范。

  (三)有工作制度。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要有工作职责、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流程等。通过制定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监督评估办法,规范服务行为,做到有章可循,实现依规服务。有关制度及服务内容、工作流程等尽可能上墙或印制成便民手册,方便社区老年人知晓。

  (四)有工作队伍。工作队伍主要包括:①专兼职助老服务队伍。人员可由社区工作人员和助老服务员组成(助老服务员应列入政府公益性岗位);②志愿者服务队伍。社区要有10人以上助老志愿者(义工)服务队伍(包括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低龄老年人志愿者服务队伍等);③专业服务队伍。社区要有5人以上专兼职助老服务队伍,由社区中具备家政服务、水电安装、家电维修、医疗护理等专业特长的人员组成。

  (五)有工作人员职责。要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专(兼)职助老人员工作职责。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服务理念、职业道德规范、工作内容或服务项目、业务技能标准、相关待遇、监督约束规定和相应的奖惩措施等。通过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定位和责任,实现规范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四、基本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辖区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根据老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无偿、低偿、有偿服务、志愿者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无偿服务对象由政府购买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项目、标准及结算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1.无偿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年满70周岁城镇“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生活不能自理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百岁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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