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明确由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情况下,可由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各县(市、区)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名义行使。
对服务前移的事项,实施前移的环节视作责任部门内部环节。
2、事权下放的程序
市向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权和前移服务,由市直各部门向市审改办提出具体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名单,经市审改办审查报市审改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实施。放权单位应在审查同意后10日内与承接单位完成交接手续,印发内部工作通知,明确权责并将有关通知抄送市审改办备案。对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委托方与承接方应签订委托书明确权责义务,下放业务专用章,并于签订委托书后10日内将委托书原件送市审改办备案。
3、完善下放后行政审批事权的运作办法
一是强化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载体功能,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的统一对外服务。原则上,市级所有下放和服务前移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进驻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并对外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二是加强对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动态管理,及时根据上级政策法规和宏观情况实时调整,规范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的运行,提高服务质量。三是进一步健全市及县(市、区)一体化运行的行政审批网上操作平台,凡是市级与县(市、区)行政审批项目的上报下传,都必须尽可能依托网络平台运行,实现全市行政审批资源共享、全程网上运行,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三)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1、明确事权下放的责任主体
对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直接放权的项目,承接单位就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放权单位要对承接单位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清晰界定权责义务。承接单位要规范行使下放行政审批事权,使用行政审批网络系统实现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全程网络化运行,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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