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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明确市向县(市、区)放权的范围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明确分级审批权限的情形下,原则上应明确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

  (2)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设县(市、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除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以外,原则上下放给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下属垂直审批机构行使。

  (3)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省已直接放权给地级市行使,县(市、区)级能够办理的,原则上下放给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下属垂直管理机构。

  (4)在本市级的审批权限范围内,除需全市统筹协调、综合平衡以及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外资项目审批、核准中,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审核上报权限、程序,原则上与项目审核上报权限、程序相统一。

  3、坚持事权下放与服务前移相结合

  对要求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原则上要下放到位,不得只下放初审权截留终审权,对原只下放了初审权的行政审批事权,要进一步下放到位;对确实无法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根据就近服务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可将行政审批的受理环节前移到县(市、区),原则上只前移一个层级,一个窗口进出件,上下级办理审批业务通过全市行政审批网络系统内部流转,不得要求申请人上下奔波和重复递件,不得变相延长审批承诺时限。

  (二)规范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方式和程序

  1、事权下放的方式

  市向县(市、区)放权,采取委托、直接放权和内部调整管理权限等方式执行。

  (1)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部委、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本级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委托方式执行,各县(市、区)以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名义行使审批权,沿用业务专用章或套章打印等办法办理行政审批事权;

  (2)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本级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以直接放权方式执行,各县(市、区)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名义行使行政审批权;

  (3)垂直管理机构向县(市、区)下属机构放权,以调整内部审批权限的方式执行,承接单位以行政审批事权所属管理机构名义实施下放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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