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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部属驻泉单位:

  《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政府关于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先行先试,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市级向县(市、区)级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增强基层发展的活力,切实搞活县域经济,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行政效能。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项目带动、转变提升、和谐进步、奋力发展”的工作思路,遵循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次、能放则放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向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增强县(市、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原动力,推动我市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继续发挥排头兵作用。

  二、基本要求

  行政审批事权下放要遵循以下的基本要求:一是要有利于发挥基层积极性、能动性,增强县(市、区)级发展县域经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要进一步放活市场准入,使县(市、区)级政府根据自身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放宽放活市场准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民间投资;三是要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使企业和群众就近办事。

  三、范围对象

  市直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含中央部属及省属驻泉部门)目前所行使的行政审批事权,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确认等(共936 项)列入简政放权清理范畴。

  四、主要内容

  (一)全面梳理行政审批事权下放

  1、理清市和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事权

  进一步合理划分市级和县(市、区)级行政审批事权,对目前市直各部门(含中央部属及省属驻泉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除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行政审批事权由市级负责外,其余的原则上放权给县(市、区)。按照市县、市辖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等类别分别确定不同的放权范围。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行政审批事权主要如下:一是涉及全市城市、土地总体规划利用、财政审批的事项,二是跨县(市、区)事项、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布局涉及的审批事权;三是涉及全市综合平衡的社会民生的审批事权;四是县(市、区)一级暂无部门承接的事项;五是由省级授权或委托市本级审批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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