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强化宣传教育,营造休渔氛围。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伏季休渔通告,并组织执法人员深入渔村、港口开展现场宣传活动,重点宣传休渔时间和调整后新增加的休渔作业类型,做到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向社会公布休渔渔船名单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休渔秩序。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处及时反馈。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举报电话:0595-22186715、22192155。
(三)要搞好综合监管,确保落实到位。一要公开休渔渔船名录。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伏休前对本辖区内伏休渔船分类登记造册,划定伏休渔船停泊区,将应休渔船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制作出详细的示意图,并将休渔渔船的船名号张贴在相应的港口、码头、澳口,以便群众监督。由于各种作业类型的不同、休渔时间不同,沿海各县(市、区)渔业执法机构应于4月27日前,将本辖区灯光围(敷)网、张网;5 月8 日前,将拖网、刺网、围网、耙刺、陷阱、杂渔具;5月25日前,将桁杆拖虾和笼壶作业所有应休渔船的数量及停泊位置和港口分布示意图、渔船船主和船长联系电话报告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二要加强捕捞许可证件管理。伏休前,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联系当地边防部门、乡镇船舶管理站、渔业船舶签证站以及村(居)委会,做好捕捞许可证收缴集中管理工作,实现以证制船,以证管船。2010年5月1日至8月1日,暂停对非钓具作业变更为钓具作业类型申请的受理。三要实施渔船动态监管。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与同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配合组成工作小组,常驻重点休渔港口,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对零星分散的休渔渔船停泊点,也要定人实施有效监控。要根据伏休监管前、中、后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渔船、组织阶段性的港口巡查,密切关注港口渔船动态,真正做到“开好头、稳中间、结好尾”。要充分利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和“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的港口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的监视和录像。要充分发挥渔船签证站的作用,严格对各类渔业船舶进行进出渔港签证,对渔船动态实施有效监控。四要加强对渔需物资和水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联系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油库、冷库、鱼货交易场所和水产品流通环节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在休渔期间非法销售捕捞渔获物,违法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的,要依法予以查处。五要充分利用燃油补贴政策。根据农业部相关文件精神,对于违反伏休规定的渔船不予发放燃油补贴,各地应充分利用好燃油补贴政策,将燃油经费补贴与伏季休渔表现相挂钩,切实保障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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