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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泉州市2010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开始之前停泊在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澳口,伏季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

  (二)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需进行渔具修理的,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行封存。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实行渔具与渔船分离集中存放。

  (三)伏休渔船原则上不得异地休渔。休渔渔船因修船等原因确需在异地休渔的,必须经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并接受停泊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监督检查。在本县(市、区)区域内异地港口停泊伏休的,须经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跨县(市、区)异地停泊伏休的,须经渔船所在地和停泊地的共同上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

  (四)伏季休渔期间,渔船避台风按各县(市、区)制定的防台风应急预案实施。因避台风需要离港或异地停泊的,可先避风,同时向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报告。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向锚泊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情况,台风结束后渔船应及时返回原地。

  (五)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凡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的渔船(包括渔业辅助船、信息船、持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水域专项捕捞许可证),一律视为违反休渔规定,并予以处罚。

  (六)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有休渔作业的渔船,必须休渔。休渔期间,休渔渔船不得变更为非休渔作业从事生产活动。

  (七)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作业和处置渔获物,并自觉接受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除维持日常生活和避台风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伏休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十)所有伏休渔船在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期间,未经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四、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和省海洋与渔业厅的伏季休渔工作方案,今年我市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都将进行休渔。休渔渔船的数量增加、分布更广,监管时间节点增多,涉及渔民群众更多,休渔时间也更加复杂,因此执法监管难度也更大。为此,沿海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伏休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伏休监管工作的领导,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海洋伏季休渔监管实施方案,建立伏休管理工作责任制。县(市)、乡(镇)、村(居)、船四级之间要签订责任状,建立奖惩机制,做到伏休管理目标和责任明确,落实到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制定防范和处置伏季休渔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突发事件尤其是涉台渔业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善后处理等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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