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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将居家养老服务中能够与政府剥离的服务职能,交由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企业办理。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餐饮服务、家政服务、教育、文化等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对新设立的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机构,适当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实行备案制度,创造宽松发展环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建设。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引导、培育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五)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

  1.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准入制度。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各类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收费等行为,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做到公开、透明,引导广大老年人放心接受服务。通过签订协议、合同等方法,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老龄办

  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制定服务规划,持续有序推进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明确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有力推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可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18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规定,享受有关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明政〔2009〕116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兴办居家养老服务经济实体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要做好与已经出台的有关社区建设、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等政策措施的衔接,让老年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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