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口日益增多的实际,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合理配置资源,探索适应当地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1.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建居民小区或旧城改造时,应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增加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兴建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投入,不断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2.有效整合现有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各部门设立在社区(行政村)的卫生服务机构、文化站(点)、老年活动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等公共服务机构与涉老服务机构,在社区(行政村)统一安排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加快建设一批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2010年至2012年,新建县级社会福利中心3所和农村敬老院30所,依托院舍住养、集中照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探索建设老年社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建立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主体、义工队伍为补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
1.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高素质人才。按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保证其工资待遇,切实维护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加强专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考试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鼓励和支持社区单位、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探索采取时间储蓄的方式,组织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病残老人服务,对其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转换为相应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并形成制度,多渠道、多形式壮大为老服务队伍。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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