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制定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函
(陕建函[2011]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号)精神,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可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涉及的统计指标原则上以统计部门发布价格的统计指标为依据。
二、新建住房的统计范围应覆盖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新建用于出售的城镇住房。
三、新建住房价格年度涨(降)幅的具体控制目标数值,可参照其他经济指标的增长速度确定控制目标,但价格涨幅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低于本地区年度经济发展目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
四、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分析研究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3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