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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发挥企业培训的主体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认真履行职工培训职责,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创建学习型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采取送培、自培、师带徒、技能竞赛、观摩、交流研讨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普遍建立定期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制度,形成职工正常的技能成长通道,不断提升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

  五、及时兑现各项优惠政策

  (十一)对成批引进外地来泉务工人员20人以上的单位,给予引进单位每人100元的奖励;对引进取得职校、技校学历证书的,可提高至每人400元的奖励。鼓励相关用工企业也给予引进单位适当奖励。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在招工中走“群众路线”,发动老员工带新员工来泉务工并给予奖励。

  (十二)对到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村劳动力,根据其参加培训情况,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和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9〕18号)规定,给予不低于200元培训补贴。

  (十三)对参加由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外出招聘的企业,给予省内1000元、省外2500元的一次性交通、食宿费用补贴。

  (十四)继续通过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启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做法,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延续到2010年底。

  六、进一步优化用工环境

  (十五)进一步优化用工环境,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就业条件,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基本工作权利,增强企业的吸引力。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好做法、好经验;同时,对违法企业予以曝光和严肃处理。

  (十六)加强工资宏观指导,保障合理的劳动报酬。各地要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逐步提高企业职工整体工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里的统一部署,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调研、测算、公布每年度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企业人工成本信息,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各种宣传手段让全社会周知,为各行业确定合理的工资报酬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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