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健全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形成责权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物价局)
81.统筹管理省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82.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
83.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社会参与的评价监测机制、明确有力的问责机制。成立省教育决策咨询委员会,推动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进程。(省教育厅)
84.培育和发展专业教育服务机构。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承担质量评估、考试认证、教育咨询、培训交流等业务。(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
(十四)扩大教育开放。
85.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加强中小学、职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多层次多形式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利用我省地缘优势,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教育交流与合作。(省教育厅、省外办、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委组织部、省安全厅、省物价局)
86.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吸引境外知名学校、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合作设立教育教学、实训、研究机构或项目。推进高校课程国际化。(省教育厅、省外办、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安全厅)
87.实施“国外名师聘请和海外高端人才引进计划”,吸引更多世界一流专家学者来辽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8.实施“留学辽宁计划”。加大省政府奖学金支持力度,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激励机制,打造来华留学特色品牌课程,扩大来辽宁留学生规模,提高学历留学生的比例。(省教育厅、省外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9.加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推进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建设。继续做好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和地方合作项目,扩大选派规模,提高选派质量。推动高校开展境外办学,扩大辽宁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省教育厅、省外办、省财政厅)
三、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90.加强师德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加强学风、教风建设,严格执行学术道德规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91.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政府研究室、省总工会)
92.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关心教师身心健康。(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93.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94.加强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行人员岗位分类管理。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优化教师补充机制。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95.动态管理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探索规模较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核定的新办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序列,在普通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务。(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96.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97.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完善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工作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98.完善教师教育体系,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实施基础教育“首席教师”遴选计划和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海外研修计划。完成农村中小学教师新一轮市级以上培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