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省教育规划纲要》),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省教育规划纲要》任务分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根据任务分工,逐项制订工作计划,抓紧出台配套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按照《省教育规划纲要》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加强统筹协调,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提出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省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
一、发展任务
(一)学前教育。
1.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省财政厅)
4.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优先改建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兼并弱园或合作办园。城镇小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探索建立以县(市)为主,县(市)、乡(镇)共管的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逐渐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民政厅)
6.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乡镇有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民政厅)
7.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积极吸引国内外资金和优质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幼儿园,探索幼儿园连锁、集团化发展模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
8.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9.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和指导。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0.合理制定并严格执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坚决查处乱收费。(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1.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省教育厅)
(二)义务教育。
12.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3.实行校长和教师资源在区域内统一调配和交流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4.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5.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配置标准和经费标准,实现区域内学校校舍、设备、校长和教师配置的均等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6.学校要把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严禁以各种考试成绩为教师、学生排名次,严禁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上学补课,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省教育厅)
17.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加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研究中心、省妇联、团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