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泉政文〔201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当前我市利用外资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立足实际,立即行动,深入研究、精心筹划、制定措施,扎实抓好招商选资工作,力争我市利用外资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各级各部门应结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要求,着力改善我市投资的软硬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创新招商选资工作思路和招商方式,提高招商的直接性和实效性;探索形式多样的利用外资方式,拓展招商选资的渠道;结合我市产业振兴实施意见,制定招商选资规划。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着力抓好招商载体建设的提速升级。抓住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全市开发区整合提升。建设多元化开放平台,打造一批能够承接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的优质招商载体。要探讨建立开发区产业梯度转移利益共享制,对投资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投资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及时予以协调安排,转移的投资项目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用共享的原则,采用双区税利分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