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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及财务管理的通知

  7.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加强社团票据管理,规范购用行为

  社会团体的票据购领、使用、缴销制度如下:

  1.市财政局委托市民政局负责发放市级社会团体使用的《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以下简称“会费收据”),“会费收据”限用于各社团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投票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

  2.社会团体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购买服务性收费,持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文件及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申办打印票据。

  3.社会团体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到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4.社会团体接受其它组织或个人的捐赠收入,须到市财政局购领《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

  5.票据购领程序:(1)凭民政局核准的《社团会费及财务管理办法》及《社团登记证书》到市财政局申领《购票记录簿》。(2)领用“会费收据”,需填写《社团收据准购申请表》,持原领用的“会费收据”存根和记录簿,交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缴验,缴验合格后方可领用新收据;(3)打印票据和捐赠收据购领程序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社会团体要明确专人负责票据购领、保管和使用。

  三、加强社团经费支出管理,规范支出行为

  1.社会团体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社会团体经费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不得将社会团体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会团体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借登记、验证、年检等行为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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