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及财务管理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巩固治理“小金库”和涉企收费工作成果,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
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团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及往来款项等。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建帐外帐。
1.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按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2.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派员参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3.社会团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持《收费许可证》收费。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4.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依照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5.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
6.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征税的,其他应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