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苏增添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税收保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 地方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地方税收的征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措施,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落实保障工作经费。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格税源控管,积极培植税源,依法组织地方税收收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
第二章 税收监管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