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泰州市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行的“以条为主”的统计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理顺关系,避免漏统和重复统计情况发生,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市政府研究决定,改革现行统计管理体制,在市区范围内实行 “以块为主”的在地统计。现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国民经济按地域核算的原则。按市辖区核算地区生产总值,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的需要。
2.坚持强化区域统计工作的原则。通过推行在地统计,加强区、街道(乡镇)两级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3.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实行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统计机构合理分工,分级负责。
4.坚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推进统计信息化和法制化的原则。在保证全市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前提下,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全面。进一步加快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努力实现统计资料采集与信息资源的共享。加大统计法制化工作力度。
二、对象范围
实施对象:各区(指医药高新区和海陵区、高港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部省属、市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所属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其中农业开发区、火车站街区统计工作由海陵区代为管理,其各项统计数据原则上纳入海陵区。
实施范围: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及社会事业(除市直机关)、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劳动工资、科技、环境、民营经济和城乡居民调查等统计业务,以及小康社会进程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