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10月9日省政府印发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0〕12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加强《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扎实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抓好《通知》精神的贯彻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对《通知》精神的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切实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职责。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特点,对安全生产职责进行细化分解,抓紧制定详细的贯彻落实方案和具体措施。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本地、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到位。
二、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从组织上明确和落实行政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位领导成员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四、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契机,根据《泰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06〕123 号)等文件规定,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理顺地区和部门间、部门和部门间的安全生产职责,防范因工作缺位造成监管盲点、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