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开展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积极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不断扩大病种范围。2011年试点病种不少于20个,按病种付费病例数达到30%以上,逐步将卫生部制定临床路径的病种纳入单病种定额付费范围。
六、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通知》(苏编〔2004〕23号)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配齐新农合管理、医疗业务、财务会计、审计督查、信息技术等专门人员,落实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确保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有序运行。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经办人员培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管理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按照《江苏省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苏卫农卫〔2008〕7号)的要求,全面实现泰州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与各市(区)新农合管理系统的联网,加快建立与省级信息平台的连接,建立健全新农合统计信息报告和分析制度,实行县级网上审核,省、市级网上监测运行及信息汇总分析。
积极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各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与开展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款的结算拨付程序、时间和违规补偿款项扣除等规定,保证垫付款及时结算拨付,确保2011年实现全市新农合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
新农合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重大的民生工程。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经办机构承办、医疗机构服务、农民参与监管的管理运行机制。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监管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将新农合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协助做好新农合宣传和资金筹集。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加强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帮助其解决特殊困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共同促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巩固完善、持续发展。
各地区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卫生局备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