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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探索开展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积极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不断扩大病种范围。2011年试点病种不少于20个,按病种付费病例数达到30%以上,逐步将卫生部制定临床路径的病种纳入单病种定额付费范围。

  六、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通知》(苏编〔2004〕23号)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配齐新农合管理、医疗业务、财务会计、审计督查、信息技术等专门人员,落实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确保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有序运行。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经办人员培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管理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按照《江苏省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苏卫农卫〔2008〕7号)的要求,全面实现泰州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与各市(区)新农合管理系统的联网,加快建立与省级信息平台的连接,建立健全新农合统计信息报告和分析制度,实行县级网上审核,省、市级网上监测运行及信息汇总分析。

  积极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各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与开展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款的结算拨付程序、时间和违规补偿款项扣除等规定,保证垫付款及时结算拨付,确保2011年实现全市新农合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

  新农合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重大的民生工程。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经办机构承办、医疗机构服务、农民参与监管的管理运行机制。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监管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将新农合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协助做好新农合宣传和资金筹集。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加强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帮助其解决特殊困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共同促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巩固完善、持续发展。

  各地区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卫生局备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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