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财政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在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规范基金监督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新农合基金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要完善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情况以及农民费用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各环节的审计,审计结果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审计、卫生等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服务承诺、医疗收费、药品价格“三公开”,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严格执行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病种临床路径和诊疗技术规范,准确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不得接受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患者入院,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建立健全准入、考核和退出机制,实行分级监管、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对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公示制度,定期监测、公布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和增长比例、目录外药品和治疗费用比例、实际住院补偿比例等信息,引导参合农民合理选择就诊医院。
建立并实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上一级医疗机构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一级医疗机构应当予以认可,同一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切实减少重复检查、降低检查费用。建立并实行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告知制度。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应征得患者或监护人的同意,原则上目录外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在市内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得高于10%和20%。建立并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凡经市及市(区)卫生部门评审确定并公布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泰州市范围内予以互认,参合人员可在市(区)内自主选择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区)外转诊的,优先考虑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