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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财政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在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规范基金监督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新农合基金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要完善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情况以及农民费用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各环节的审计,审计结果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审计、卫生等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服务承诺、医疗收费、药品价格“三公开”,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严格执行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病种临床路径和诊疗技术规范,准确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不得接受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患者入院,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建立健全准入、考核和退出机制,实行分级监管、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对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公示制度,定期监测、公布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和增长比例、目录外药品和治疗费用比例、实际住院补偿比例等信息,引导参合农民合理选择就诊医院。

  建立并实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上一级医疗机构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一级医疗机构应当予以认可,同一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切实减少重复检查、降低检查费用。建立并实行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告知制度。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应征得患者或监护人的同意,原则上目录外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在市内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得高于10%和20%。建立并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凡经市及市(区)卫生部门评审确定并公布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泰州市范围内予以互认,参合人员可在市(区)内自主选择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区)外转诊的,优先考虑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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