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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逐步提高筹资标准。2011年,新农合筹资水平市区及靖江市提高到不低于20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150元;其它市不低于18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140元。有条件的市(区)可按照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3%,制定本地新农合筹资标准,其中农民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30%。

  积极探索新的缴费方式。全面推行农民定时、定点、定额交纳和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的筹资方式,积极探索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参合农民就医报销时代收等方式,不断降低筹资成本,提高筹资工作效率。无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都必须向参合农民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及时、足额将农民个人缴费存入财政专户。

  三、完善调整补偿方案

  建立完善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门诊统筹应在村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未实行一体化管理收费联网的村卫生室不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比例不高于30%;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村级补偿比例不低于30%,乡村补偿比例级差保持10个百分点,年补偿封顶线一般不低于人均筹资标准。

  实行基本统一、规范的住院补偿方案。泰州市范围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设定为300-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设定为500-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市内异地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设定为700-8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设定为800-1000元,补偿起付线级差保持在200元;可报销费用在起付线以上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按70%-80%比例补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55%-65%比例补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市内异地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45%-55%比例补偿,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按30%-45%比例补偿,补偿比例级差保持10个或15个百分点;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住院补偿封顶线不低于8万元,有条件的市(区)可适当提高。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严格执行基金结余的有关规定。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含风险基金)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0%。当年统筹基金结余率超过15%或历年累计结余率超过25%的市(区),应开展二次补偿,使农民充分受益,但不得将二次补偿作为常规性补偿模式。

  四、切实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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