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卫生局组织制定的《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市卫生局 2010年12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及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苏卫农卫〔2009〕8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泰州实际,现就完善和发展我市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建立新农合制度,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新农合制度的重大意义,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按照建立健全“动态发展的筹资机制,简便统一的补偿机制,安全的基金监管机制,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高效的管理经办体系”总体要求,大力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和发展新农合制度。要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强化基金监督管理,有效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负担,更好地方便参合农民看病就医。2011年,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80元以上,实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达45%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
二、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进一步明确参合对象。户籍在泰州市的农村居民(包括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和学生),以家庭为单位均可自愿参加新农合,城乡结合部可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村居民;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随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他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或务工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加享受政府补助的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