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做好享受劳模待遇的受表彰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做好享受劳模待遇的受表彰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享受劳模待遇的受表彰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享受劳模待遇的受表彰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010年11月)

  地级泰州市组建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就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做了大量基础性、规范性工作,劳动模范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轨道,这对激励全市广大劳动者爱岗敬业、争创一流,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近年来,全市各行各业涌现出一大批受到各级党委、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人物,这部分受表彰人员虽不属于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范畴,但都是经过表彰单位及劳模管理部门明确“享受劳模待遇”的受表彰人员。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部分人员目前尚未完全纳入劳模管理的范围。因此,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劳模管理工作,现就做好“享受劳模待遇”的受表彰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享受劳模待遇”的受表彰人员审核登记工作。“享受劳模待遇”的受表彰人员是指由各级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群众团体及军队系统表彰,并由表彰单位及劳模管理部门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明确“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人物。市及各市(区)劳模管理办公室要做好上述人员的审核登记工作,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所有正式列入登记的上述人员需经泰州市劳模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

  二、将“享受劳模待遇”的受表彰人员统一纳入劳模管理的范围。各级劳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享受劳模待遇”的受表彰人员的宣传、培养和选树工作。在组织劳模相关活动、落实劳模待遇等工作中,将这部分人员统一纳入管理范围。

  三、从2011年春节起,向“享受劳模待遇”的受表彰人员发放“春节慰问金”,具体标准为,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人员每人500元,享受市级劳模待遇人员每人400元,所需资金由市及各市(区)财政核拨,由同级工会发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