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撤村建居及街道社区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市区村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和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泰政规〔2009〕10号)精神,针对股份合作制改革和撤村建居以及街道、社区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政府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并经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市区撤村建居及街道社区调整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构建更好地保障街道运转的体制机制
2011年6月底前,完成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到位后,应配套落实保障运转的措施。
1.以界线分明的街道辖区进行税务登记,并相应落实税收征管工作,2011年三季度调整方案到位,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凡未建财政体制的街道,2011年底前全部建到位,2012年1月1日起确保调整后的街道都有与事权相应的财政保障。
3.各区都要建立与街道工作业绩和税收增长相应的街道运行经费增长机制。
4.积极推行零散税收社会化管理和协税护税网络建设等措施,扩大街道税源增长空间。
二、建立更加有利于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的保障机制
1.在各区保障社区居委会基本工作经费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与区财政配套,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奖励。
2.引导社区居委会拓展服务增收功能。社区居委会在完成基本工作任务后,可以通过拓展服务项目取得业绩,建立相应的收益机制;可以通过对辖区内的私房出租、新办经营户进行税源调查,取得相应的代征代扣经费或协税护费经费。通过多种途径增加社区居委会的收入渠道。
3.原由财政补助到村的工作经费,撤村建居后留新的社区居委会用于社会事务管理。
4.撤村建居后,原由村建设管护的道路、环卫、绿化、亮化等设施,按现行管理体制,逐步落实交接工作,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
三、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规定享有应得利益的基础上,确保相关政策逐步接轨
(一)撤村建居后直接接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