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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五、加强组织协调,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搞好煤电油气供应的衔接工作,确保能源供应。交通、公安部门要做好农产品和煤电油气运输的保障工作。电力企业要衔接好2011年度电煤供需合同,保证合理的电煤库存。石油企业要增加成品油供应,保障市场需求。各地要主动争取天然气气源,保障生产和生活需要。要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的电力供应,不得随意拉闸限电。

  六、发放价格补贴,切实帮扶困难群体。各地要认真落实低收入群体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市物价、统计、财政、民政、工会等部门要根据价格指数变化情况,按时发放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低收入群体的价格临时补贴。按照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学生食堂、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进行补贴。各级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学生食堂饭菜质量的前提下,保持其价格基本稳定。

  七、建立双联动机制,提高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建立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COLI)与低保(特困职工)家庭生活费用补贴的双联动机制。当我市CPI同比涨幅超过3%或COLI同比涨幅超过3%时,启动对低保(特困职工)家庭生活费用补贴。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

  八、积极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社会负担。物价、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要求,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对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降低的行政事业性项目收费标准,要认真落实到位。同时,适当降低政府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取缔不合理、不合规的收费。

  九、审慎出台调价措施,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各地要严格控制政府管理价格涨价项目的出台。对已经确定的调价方案,要把握好调整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审慎出台。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时,市物价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对部分重要商品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或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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