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化程序,并联办理。项目建议书(核准、备案)由市发改委或经信委牵头,协同市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实施并联审批(核准、备案);规划“一书两证”由市规划局牵头,协同市国土、住建、消防等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建设施工许可证由市住建局牵头,对招投标手续和质监、安监手续实施并联审批。
(三)设定上限,缩短期限。市本级有权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从工商名称预核准到发放施工许可证须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重大项目办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各个部门相应环节的办理时限,各相关审批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申报文件、方案设计、论证和法定公示时间等除外,但应尽量在环节承诺时限内同步进行)。
(四)预约申办,简化材料。重大项目可在非工作时间实行预约服务。重大事项属市权限范围内的,各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在申请人提供必备材料后,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对申报材料不全的项目,申请人承诺后,可采取先批后补材料的方式。后补材料最迟在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相关部门。
(五)专题协调,明确责任。对重特大项目,明确一名市领导牵头负责,召开重大项目联席会议,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对需上报国家、省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在申报材料齐备的条件下,相关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转报上级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应落实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并负责与上级部门联系沟通。重大事项提请市重大项目审批联席会办会议专题研究解决。
第五条 对有可能新落户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在洽谈阶段由牵头部门召集前期工作会议,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提前介入,掌握情况,提供服务。
第六条 进入“绿色通道”的重大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批过程中不得降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门槛。
第七条 管理和考核监督
“绿色通道”实施工作由市重大项目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重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全程跟踪审批进度,督查窗口办理情况;市重大项目办负责协调或报请市重大项目审批联席会办会议协调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