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市区民营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市区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市区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开放创新“双轮驱动”战略,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市政府设立市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2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市区民营中小企业创业、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标准化厂房建设、新兴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培训等。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全民创业
1.落实鼓励创业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鼓励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鼓励利用各类资本依法创办民营企业,保护民营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经营。凡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大学生村官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从事房屋中介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初创微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培植税源,提高微小企业创业成功率和持续发展能力。
2.加强创业基地建设。获省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根据为基地内新办企业服务情况和成效,给予5-10万元的创业辅导补助。鼓励在省市重点工业园区和创业基地建设供中小企业创业的廉租型标准厂房,对各区推进廉租型标准厂房建设实行专项考核,考核办法是按当年建设竣工面积,单层标准厂房奖励1万元/万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奖励3万元/万平方米。
3.拓宽中小企业创业空间。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指标用于标准厂房和创业孵化器建设。允许发展“家庭式公司”,对电子信息、服务外包、创意产业以及投资小、确无污染和安全生产隐患的轻工、手工等项目,鼓励创业者利用现有农村闲置房屋创业,工商部门应予注册登记(此房屋拆迁时仍按住宅房标准予以补偿)。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应及时搬迁至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