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应急处置
4.1应急值守
清明期间,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公墓、殡仪馆要建立严格值守制度,坚持高度戒备,指挥部成员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4.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当地民政、公安等成员单位应立即按预案要求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和信息。
4.3信息报告
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办和民政部门报告,不得瞒报、漏报、延报。各县(区)民政局、殡葬服务单位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市民政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两小时。
4.4响应措施
各成员单位根据此预案建立清明祭祀活动应急子预案。
4.4.1针对火灾的应急措施:农业、消防部门在清明节期间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加强对高火险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墓区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火灾发生后,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人群,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4.2针对交通事故的应急措施:由公安交巡警等部门进行交通管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墓区,从根本上杜绝交通事故发生。公安交巡警、城管部门共同维护墓区秩序,及时对密集人群进行疏导,避免拥堵情况发生。
4.4.3针对踩踏事件发生的应急措施:及时疏导密集人群,提醒年老体弱者不要孤身深入到墓区去祭扫。发生踩踏事件,公安、武警立即介入救援。救护车和医护人员立即到场抢救伤员。
4.4.4针对群众斗殴事件的应急措施:公安部门设置墓区流动岗,并在指定位置待命。斗殴事件一旦发生,公安人员接警后立即到场调解处置。
4.4.5针对祭扫人员突发疾病情况的应急措施:殡葬服务单位应为祭扫群众提供休息场所和饮用水等;卫生部门要落实救护队伍,随时待命。
5.监督管理
5.1奖励与责任对在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引发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群众财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2监督检查市及县(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5.3本预案适用其它节日从事各种祭祀活动而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